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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6-3
【法律文号】:浙新出人(1999)165号 【执行日期】:1999-6-3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劳动厅
浙新出人(1999)165号
【字体:  
关于在全省印刷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

  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市新闻出版局,嘉兴、湖州、舟山、衢州、台州市、丽水地区文化局,各市(地)、县(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局),各县(市)文化局:
  为提高我省印刷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和技能水平,保证印刷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关于“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和原劳动部《颁布〈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54号)以及《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浙劳培[1994]2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印刷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并逐步对从业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知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的基本条件和工资晋级、福利待遇、职务晋升及减员下岗的主要依据。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是指印刷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印刷业管理部门方准予正式上岗、就业。
  二、在全省印刷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必须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今后,凡印刷企业新招员工应录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无证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组织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就业。现已在岗但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应在2001年12月底前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班)的机构参加相应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经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考核合格,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持有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的职业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三、实施职业资格证收制度,根据我省印刷行业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首先在平版印刷工种进行,2000年起,分批对电脑照排工、电子图像处理工、平装混合工、精装混合工和印刷机械维修工等六个工种进行。并在其他工种逐步推行。
  四、职业资格分初、中、高三级(技师考评有关内容另行通知)。申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本人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可申报参加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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