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适当调整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见附件; 二、中成药部分第735号的“虫草菌发酵制剂”的限定支付范围中,“免疫功能障碍”是指免疫功能低下或慢性肾炎、慢性支气管哮喘;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调整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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