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劳务派遣中超时加班行为劳动保障法律责任追究主体的请示》(甬劳社法监〔2005〕1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劳动法》第九十条 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应当是从事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在劳务派遣中,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从事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以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为处罚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