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1-12
【法律文号】:浙劳社厅字〔2006〕6号 【执行日期】:2006-1-12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厅字〔2006〕6号
【字体:  
关于工伤待遇支付渠道问题的批复

  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再参加工伤保险的是否可以从基金中列支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安劳社〔2005〕5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必须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据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视为未参加社会保险;已参保用人单位部分职工未参保的,该部分职工视为未参保职工。
  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已参保用人单位的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其待遇支付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职工工伤治疗费用支付管理的补充意见
·关于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