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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4-14
【法律文号】:浙劳薪[1999]79号、浙财工[1999]39号 【执行日期】:1999-4-14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
浙劳薪[1999]79号、浙财工[1999]39号
【字体:  
关于做好1999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8]15号文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1999年我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挂钩范围
  1. 所有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2. 生产经营趋于正常并具备工效挂钩条件、开业在一年以上的新建企业;
  3. 原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后,企业要求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可列入挂钩范围。
  二、挂钩原则
  1. 继续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必须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必须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2. 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3. 国家对企业的工资管理将逐步由工资总量调控向水平调控转变。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选择部分企业进行人均工资与人均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
  三、挂钩指标及挂钩基数的确定
  1.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所有企业原则上都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办法。对少数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物量和价值量双挂钩的企业,1999年要进一步增大与实现利润挂钩的比重。1999年以前已挂钩企业以上年计提工资的经济效益数为基数(实行定比结算办法的企业按原挂钩基数,下同)。对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的企业,可视其实际情况,一般以前两年平均数确定,使挂钩基数更能反映企业原实际情况。
  新挂钩企业一般以上年财务决算数为基础,参照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人均效益水平合理确定。
  2.工资总额基数
  1999年以前已挂钩企业,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并考虑合理调整因素予以核定。合理调整因素包括:(1)企业上年安排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1999年按人均6600元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安排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仍实行当年按实列支,次年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办法。(2)对成建制划入的企业,视情况同时调整两个基数;对因企业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而减少的职工,按上年企业人均实发工资的50%乘以减少的职工人数,核减工资总额基数。(3)考虑到近年来我省保障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后,个人缴费比例逐步增大等因素,各地可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以上年实有职工为基数,参考1999年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在1998年社会平均工资(9259元)的3%幅度以内适当核增当年工资总额基数。对少数工资总额基数超过社会平均工资1倍的企业,各地可视情况采取不核增或少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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