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98]15号)精神,现就省属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年薪制试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年薪制是一项涉及到经营者切身利益和广大职工及国家利益的工作,社会影响较大。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严格按照《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的规定开展省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工作。 二、坚持有条件试行的原则。《试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实行年薪制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关键是要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各主管部门在选择试点企业时要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把试行条件与考核指标基数的高低联系起来。试行年薪制的企业一定要有较高的国有资产增值水平,经营班子成员的效益年薪和奖励的数额占税后利润的比例不能过大,国有资产增值率较低的企业可暂缓实行年薪制。 三、年薪制的实施范围和对象。《试行办法》规定年薪制的实施范围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根据最近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规定,年薪制的实施范围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年薪制的实施对象为: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及经营班子的其他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原则上控制在企业行政副职(实职)及以上领导成员;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国有控股公司除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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