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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7-28
【法律文号】:浙劳薪[1999]195号 【执行日期】:1999-7-28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薪[1999]195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
  近一个时期,有些地区和单位询问,企业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期间,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停止支付工资。如职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给职工造成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二、企业职工在被公安、司法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如继续上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其工资报酬;如经企业同意而没有上岗工作的,暂停支付其工资报酬。
  三、企业职工在被判处管制期间,参加企业劳动的,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规定支付其工资报酬。
  四、企业职工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的,如企业仍与其保留劳动关系,缓刑期间发给生活费,凡职工在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的,其生活费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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