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本着对社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重视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落实好具体承办此项工作日常事务的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工作机构、分管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请于4月15日前报我厅备案。 二、各地在充分运用劳动信访行政协调、劳动监察、行政监督等工作机制迅速及处理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对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突出事件,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立案后,应按特别审理程序迅速结案。 三、各地应根据本通知及我厅浙劳仲[1998]97号和浙劳仲[1999]3号等文件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劳动争议、集体上访及罢工事件的统计及信息上报工作。统计及信息上报力求迅速、准确、及时。严重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和社会反响等情况报我厅。 (该转发文件请在网上“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发文时间:199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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