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3-24
【法律文号】:浙劳仲[1999]78号 【执行日期】:1999-3-24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仲[1999]78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本着对社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重视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落实好具体承办此项工作日常事务的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工作机构、分管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请于4月15日前报我厅备案。
  二、各地在充分运用劳动信访行政协调、劳动监察、行政监督等工作机制迅速及处理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对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突出事件,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立案后,应按特别审理程序迅速结案。
  三、各地应根据本通知及我厅浙劳仲[1998]97号和浙劳仲[1999]3号等文件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劳动争议、集体上访及罢工事件的统计及信息上报工作。统计及信息上报力求迅速、准确、及时。严重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和社会反响等情况报我厅。
  (该转发文件请在网上“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发文时间:1999年2月1日)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