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业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国有独资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程序仍按照《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3]1511号)规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有关部门。 附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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