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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监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3-1-13
【法律文号】:鲁劳社[2003]4号 【执行日期】:2003-1-13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监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总工会
鲁劳社[2003]4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见附件)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各市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实行微机管理。《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各市要统一印制《再就业扶持政策手册》,主要包括具体的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和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申办程序等内容。《再就业优惠》、《再就业扶持政策手册》免费发放,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和使用的管理。要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实行承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申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或注销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应停发其享受的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二、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五)各地规划、建设、城管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立商贸市场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配合基层管理部门妥善解决好已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要拿出不低于20%比例的摊位,优先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各地要 创造条件,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有关行政部门集中办公,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没有实行“一条龙”服务的地方,凡登记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时限分别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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