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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监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3-1-13
【法律文号】:鲁劳社[2003]4号
【执行日期】:2003-1-13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监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总工会
鲁劳社[2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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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六)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管理按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
五、关于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十七)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从2003年起,各地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制定“一站式”服务标准和业务流程,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风职工就业成功的,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被介绍人员的《下岗证》或《失业证》等下岗失业证明、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从再就业资金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八)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开展免费培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给予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及资金具体管理拨付办法,按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九)各地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广泛收集信息,建立公开发布系统,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为各类水职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要在城市建立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在市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广域网,实现与辖区内主要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人机构信息联网,并逐步做到与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共享。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将大中城市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有条件的可在社区设置信息查询终端。
六、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二十)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按有关规定一次性予以补缴。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方式多样化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接续方式,开设专门窗口,方便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要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规范接续程序。对灵活形式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以及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其退休后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由退休前最后一个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并由最后一个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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