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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监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3-1-13
【法律文号】:鲁劳社[2003]4号 【执行日期】:2003-1-13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监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总工会
鲁劳社[2003]4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包括如下内容: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办法和相关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七、关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
  (二十二)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各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凡在街道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的,一般称为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所需人员实行聘用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
  (二十三)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责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任务:
  1.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2.办理自菜市场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手续;
  3.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
  4.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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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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