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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监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3-1-13
【法律文号】:鲁劳社[2003]4号 【执行日期】:2003-1-13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监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总工会
鲁劳社[2003]4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5.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6.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7.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有关统计调查工作;
  8.做好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掌握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相关服务。
  (二十四)要切 实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基础管理,制定工作标准,实行业绩考核,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指导基层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八、关于依法加强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十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依法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单位职工数量结构情况说明、拟使用实习生数量、来源以及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报同级和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通知备案单位。用人单位要与学校或培训机构签订使用实习生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用实习生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
  (二十六)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俣同的下岗职工,新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克扣和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使用实习生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建立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单位用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建设,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普遍立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组织和企业聘请法律监督员。要按《决定》要求,保证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工作经费。
  (二十七)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认定、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所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编制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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