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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监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3-1-13
【法律文号】:鲁劳社[2003]4号
【执行日期】:2003-1-13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监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总工会
鲁劳社[2003]4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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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劳动保障部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具体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经认定,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在2001年1月1日前符合进中心条件非本人原因未进中心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控股企业,下同)下岗职工;
2.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决定》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以及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
1.准备再就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对大龄就业困难的要予以特别说明)。向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尚未设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暂向街道(乡镇)政府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由街道(乡镇)政府统一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2.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独立工矿区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证明,通过企业或直接向户口所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
3.中央、省属企业的下岗职工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持有关证明通过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其他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申办程序由各市确定。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见附件)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各市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实行微机管理。《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各市要统一印制《再就业扶持政策手册》,主要包括具体的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和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申办程序等内容。《再就业优惠》、《再就业扶持政策手册》免费发放,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和使用的管理。要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实行承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申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或注销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本文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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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57号文件落实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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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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