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保障局、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拟申请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材料样式见附件),市级劳动就业办公室对申请机构所提供的材料、经营场所以及人员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后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报告 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履历表》及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 4.《工作人员简历登记表》及资质证书 5.合法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7.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8.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须用A4规格纸张打印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二、申请机构自领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之日起40日内到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并提交《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案表》(见鲁劳社[2002]46号)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送所在地市级劳动就业办公室一份。 三、省劳动保障厅每年的12月份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进行年审,中介机构应在12月1日-15日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及《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见鲁劳社[2002]46号)一式三份。 四、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明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五、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档案管理制度。应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要求核查的境外就业项目原始资料存档备查。还应将中介服务协议书、境外就业确认书,境外就业人员身份证、护照复印件、花名册等存档备查。 六、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雇佣)合同及境外就业业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并填写《境外就业备案表》。省劳动保障厅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向境外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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