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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25
【法律文号】:鲁劳社办函[2003]131号 【执行日期】:2003-11-25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办函[2003]131号
【字体:  
关于加强外出务工人员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粤劳务管理处:
  为进一步搞好省际劳务协作,加强我省务工人员在粤的劳务管理工作,防止乱收费情况的发生,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办[2003]266号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手续时,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正[2001]2220号)精神,严格执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最高不得超过5元的规定,严禁超标准收费。收费后应按规定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写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不得通过私人承包等形式办卡收费。
  二、要规范有偿服务行为。为流动就业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应事先向服务对象详细说明服务项目和内容,双方权益与责任,收费依据与标准等情况。提供有偿服务必须遵照自愿原则,严禁强行服务,强制收费,严禁利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机会,在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搭车”收费。
  三、要强化自身管理。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对超标准收费、通过私人承包办卡收费、强制收取跟踪服务管理费和收费不开收据和发票等问题,要立即纠正,对违反政策乱收费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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