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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公安厅 【颁布日期】:2004-10-8
【法律文号】:鲁劳社〔2004〕38号 【执行日期】:2005-1-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公安厅
鲁劳社〔2004〕38号
【字体:  
关于印发《山东省消防安保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安厅制定的《山东省消防安保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消防安保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是加快推进《劳动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和完善消防安保从业人员就业资格培训、鉴定制度,提高消防安保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技能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利用消防部队教育训练资源,开发、培养和造就军地通用人才的重要途径。根据实际,我省消防安保职业特有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分批实施,第一批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消防安保职业(工种)见附表。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将其作为建设“平安山东”基础性工作,列入工作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具体措施。要强化宣传,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使社会充分了解安保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性的必要性。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督促用工单位选用符合要求的消防安保人员。今后,用人单位需要招收、聘用消防安保从业人员,必须从相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未经消防技术专业培训、鉴定,未取得消防安保从业证和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不能从事消防安保职业(工种)。
  附件:1、山东省消防安保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
  2、第一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消防安保职业技术工种(略)
  附件1:
  山东省消防安保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消防安保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就业,有效利用消防部队教育训练资源,开发、培养和造就军地通用人才,结合我省实际,制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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