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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厅 【颁布日期】:2004-6-11
【法律文号】:鲁劳社办〔2004〕63号 【执行日期】:2004-6-1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厅
鲁劳社办〔2004〕63号
【字体:  
关于做好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情况,规范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的测算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标概念
  (一)城镇净增就业人员
  城镇净增就业人员是反映报告期就业工作最终结果的指标,是指报告期末城镇就业人数与报告期初城镇就业人数之差。
  (二)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
  城镇累计新增就业人员数是反映报告期就业工作过程的指标,是指报告期内城镇各类单位(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其他经济类型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公益性岗位累计新就业的人数,以及通过各种灵活就业形式新就业的人数总和。既包括初次就业的各类人员,也包括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但不包括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
  (三)城镇新增就业人员
  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数是检查各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指标。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数等于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减去自然减员人数。
  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和因伤亡减员人数,包括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公益性岗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离退休人数及在职人员伤亡减员人数。
  二、测算方法
  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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