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4-11-23 |
| 【法律文号】:鲁劳社办函〔2004〕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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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4-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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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办函〔2004〕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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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据反映,有些地方的培训机构对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后,没有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并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给失业人员再就业造成一定困难。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各地培训机构在对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后,应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并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利于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按《山东省失业保障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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