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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8-31
【法律文号】:青政发〔2004〕58号 【执行日期】:2004-8-31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04〕58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鲁发〔2003〕19号)和《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决定》(青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促进失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为重点,按照城乡统筹、政府引导、市场就业、有序转移的原则,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2.目标。从2004年起,全市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年均转移不少于6_5万人,到2007年,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28万人以上;对拟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全面开展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3万人。
  二、积极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建设,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3.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公共职业介绍体系。适应城乡统筹就业的需要,搞好劳动力市场规划,完善面向城乡劳动力的公共职业介绍体系。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及黄岛、崂山、城阳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要在现有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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