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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11-24
【法律文号】:青政字[2004]108号 【执行日期】:2004-11-24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字[2004]108号
【字体:  
关于印发《青岛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4-2008年)》的通知

  各类企业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职工培训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利。大中型企业要制定职工培训规划,建立定期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每年技能培训考核鉴定人数不少于技术工人总数的20%,形成职工技能正常成长的通道。
  3、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有求职要求的大学毕业生,参加国家准入控制高级职业(工种)和我市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经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培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市财政、市人事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加快构建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1、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发挥好技工学校的规模优势,办出品牌和特色。抓好高级技工教育,鼓励省级重点技工学校创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创建高级技工学校,提高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高起点、高水平规划建设青岛市高级技工学校,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专业,使其成为带动作用大、示范作用好的一流名校。要逐步扩大高级工培养规模,拓宽培养高级工的专业范围,省级、国家级重点技校都要根据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开设1-3个高级工专业,培养高级技能人才。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技工学校的投入和扶持,每年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技工学校发展,提高办学能力。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设我市紧缺专业,达到一定规模,培训学员经鉴定合格,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技能证书的,可按照合格人数和培训机构投资规模,由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对于技工学校在扩大办学规模中涉及的用地、用水、用电、基建等方面,享受民教育部门所属学校同等优惠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创办技工学校,鼓励技工学校通过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形式办学,组建培训集团,提高培训能力和规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职业教育的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加强技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广泛选聘大中型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技工教育,建立技工学校在职教师参加新知识理论培训和新技能培训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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