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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11-24
【法律文号】:青政字[2004]108号 【执行日期】:2004-11-24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字[2004]108号
【字体:  
关于印发《青岛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4-2008年)》的通知

  2、充分发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作用。引导支持各类高等院校特别是高职院校参与高级技工培养,对办学规模大、设施设备条件好的职业技术学院(校),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承担政府资助的高级技能培训。指导职业技术学院(校)调整办学方向,强化操作技能训练,全面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引导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3、大力发展社会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教育。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大力推动社会培训机构发展,消除一切制约发展的观念障碍、制度障碍和体制障碍,在专业设置、培训方式、培训目标和就业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的方向,采取联合办学、利用外资等多种方式,调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技能教育。积极引进国外职业培训教育资源,鼓励国外高等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投资办学,鼓励国内各类培训机构与国外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参与技能人才培养。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办学质量保证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社会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4、加强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从2004年开始,用两年的时间,结合我市船舶和汽车制造业发展的需要,建立焊接实训基地;结合我市商贸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三产服务业实训基地;结合我市商贸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三产服务业实训基地;结合我市大炼油工业基地建设的需要,建立化工环保实训基地;结合我市半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需要,建立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实训基地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通过政府引导,鼓励技工学校、行业、企业参股或以其他投入方式参与实训基地建设,政府重点在设施设备方面进行投入。在实训基地管理和运作上,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坚持共享、共建、共管,由主办单位实施日常管理,参股单位实行日常监管。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流动机制
  1、鼓励引进高技能人才。有关部门要打破技能人才引进的身份、地域限制和企业所有制限制,面向国内外,多渠道、多形式引进高技能人才。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进行招聘。招聘企业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并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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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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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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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在中国青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基础上增设青岛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复函
·关于印发《青岛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4-2008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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