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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11-24
【法律文号】:青政字[2004]108号 【执行日期】:2004-11-24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字[2004]108号
【字体:  
关于印发《青岛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4-2008年)》的通知

  (六)加强技能人才的宣传和表彰
  各级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使高技能人才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成为劳动者普遍的职业选择,激励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完善市高级技能人才的评选奖励制度,逐步提高“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政府津贴标准和“青岛市技术能手”奖励标准。要定期举办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竞赛的表彰奖励办法,对参加国家竞赛和省级一类、二类竞赛以及市级竞赛获得规定名次的选手,可获得“青岛市技术能手”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所在单位也要相应给予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选手可晋升技能等级,特别优秀的选手,可破格晋升为技师和高级技师。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把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纳入目标管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抓好技能人才的培养规划、业务指导、证书核发、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的目标计划纳入年度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按照社会经济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培养使用的目标计划和教育培训的任务,将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高级技能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教育部门要把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结合起来,在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广泛推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把高级技能人才培养纳入到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级职业培训中,提高高等院校各类毕业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能素质;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技能人才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会、妇联、共青团要广泛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加强对企业培训责任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努力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四方共同参与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做到整体联动、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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