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现就我市实行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企业主管部门。 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应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期限、涉及职工人数; (二)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三、驻市内四区中央、省、市属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保障局报告;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劳动保障局报告。 企业需延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上述要求重新报告。 四、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下之日起执行。 附:《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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