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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4-19
【法律文号】:沪劳保基发(2006)12号 【执行日期】:2006-4-19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基发(2006)12号
【字体: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企业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本市企业年金的备案管理,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上海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且按照“通知”规定应向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统一由企业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二、企业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见附件1)。
  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文本格式参见通知附件5)。
  3、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6、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
  7、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理事会章程等。
  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企业报送的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15日内,向企业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复函》(见附件2),并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四、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建立年金的企业应在调整、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2、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复函
  附件1
  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有关规定,经过集体协商,拟在本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根据《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规定,现已确定我公司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为,账户管理人为,托管人为,投资管理人为。
  现将《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送你局,请予备案。
  (申请企业名称和盖章)
  二ОО?年?月?日
  附件2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函〔200?〕号
  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复函
  公司:
  你们报送的《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收悉,望认真组织实施。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和有关规定,现对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给予登记号为,望按规定运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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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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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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