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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6-3-2
【法律文号】:(赣国税发〔2006〕60号) 【执行日期】:2006-3-2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6〕60号)
【字体: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浮20%,即每人每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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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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