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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2-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2-1-1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关于个人缴费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例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1号)精神,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从5%提高到6%,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维持22%不变。各地、各部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大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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