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于近日下发了鲁政发[2000]95号文《关于发布200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措施,是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导向,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工资分配水平,建立正常、稳定的工资增长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督促、推动城镇企业实现职工工资的正常适度增长,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市200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货币工资增长8%,上线为12%,下线为4%)。适用范围为全市城镇各类企业。
三、各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参照岗位技能工资标准,自主确定增加工资办法,合理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企业要经过民主协商拟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实施方案。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其他企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对增长幅度低于下线(4%)或实际工资水平达不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严格审核,依法监督工资制度的正常实施。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控企业工资总额或工资水平时,也要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工资指导线,引导企业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