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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5-17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6〕132号 【执行日期】:2006-5-17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6〕13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保税、园区劳动人事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书面审查范围和管辖
  (一)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适用本办法。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依照本办法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办法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二)工作管辖
  1、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管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特定重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
  2、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本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书面审查以外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
  3、街镇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管辖分工,由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行确定。
  第五条 书面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书面审查程序
  (一)发布公告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通过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下发文件等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审查通知。
  (二)领取材料
  用人单位自接到书面审查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书面审查的有关材料。
  (三)自查整改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按要求如实填写《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接受审查。
  (四)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审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监察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
  (五)审查认定
  对经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审查结果记录进《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同时记录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建立书面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做为评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的依据。
  第八条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九条 对认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连续三年书面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可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一年。
  第十条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书面审查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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