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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颁布日期】:2006-5-22
【法律文号】:京劳社发【2006】76号 【执行日期】:2006-10-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京劳社发【2006】76号
【字体:  
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残疾军人实行补充医疗保障。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列支,单独记帐。
  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和在乡残疾军人外,其他残疾军人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参加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
  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报销范围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四、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报销比例是:
  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进行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50%比例报销。
  在职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后,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进行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70%比例报销。
      残疾军人在原工作单位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规定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继续给予保障。
      五、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医疗保险,具体经办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六、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继续按照公费医疗管理。保障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90%,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95%。
       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待公务员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另行制定。
      七、在乡残疾军人继续按照公费医疗管理,保持原管理方式和原待遇不变。
      八、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九、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对无工作残疾军人要做好参保、缴费等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待遇得到落实。
      十、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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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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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
·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处理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实施期间批准征地项目人员安置有关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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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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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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