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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4-11
【法律文号】:冀劳社[2006]14号 【执行日期】:2006-4-1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6]14号
【字体: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适当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企业:  
  为了落实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问题的通知》(冀人发[2006]12号)精神,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适当增加离(退)休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方法和标准
  1、2002年12月31日前离休的,从2003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一个级别工资级差的离休金。具体标准为:
  职级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
  标准(元)10096826859
  2、2003年9月30日前离休的,分别从2003年10月1日和200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的离休金。具体标准为:
  职级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
  标准(元)70+7060+6050+5040+4030+30
  3、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期间离休的,从200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的离休金。具体标准为:
  职级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
  标准(元)7060504030
  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的老工人增加退休金方法和标准
  1、200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分别从2003年10月1日和200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增加25元的退休金。
  2、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从200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休金。
  三、经费来源及办理程序
  1、按上述办法增加离(退)休金后,所需资金仍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冀办字〔2001〕10号文件规定的渠道解决,即: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红军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中央驻冀企业、省属企业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担并按照各市实际支付金额拨付给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市县属企业的由同级财政负担,资金注入养老保险金财政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企业离休人员,仍由社保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各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在今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并给予一次性补发。
  2、按以上办法增加离(退)休金,由所在单位填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附件:
  1、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金个人审批表(式样)(略)
  2、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冀劳社[2006]14号文件调整离(退)休金单位审批表(式样)(略)
  3、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冀劳社[2006]14号文件调整离(退)休金花名册(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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