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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计经委 体改委 财政厅 国资局 劳动厅 工商局 地税局 商业管理办公室 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 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8-10-8
【法律文号】:浙计经市[1998]1300号、浙经体改[1998]75号 【执行日期】:1998-10-8
省计经委 体改委 财政厅 国资局 劳动厅 工商局 地税局 商业管理办公室 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 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
浙计经市[1998]1300号、浙经体改[199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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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的实施意见(摘要)

  为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加快企业资金周转,促进国有企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就迅速、妥善处理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
  二、有关政策
  ……
  (二)界定范围
  1. 全省地方国有工业、商业、外贸、物资等独立核算企业。
  2. 产品范围及其时限:
  本《实施意见》所称“库存积压产(商)品是指属于1997年底前积压的库存产(商)品和闲置设备(但不包括失效变质产(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商)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环保、节能要求的产(商)品和设备)。
  3.库存产(商)品的具体认定由省计经委、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局会同省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商定。
  (三)具体政策
  ……
  6.全国库存商品调剂(网络)中心浙江省分中心及各类库存产(商)品调剂市场,其应收的各种费用要降到最低水平。对下岗人员参与推销库存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办理临时经营执照(或经培训颁发经纪人证书),免收管理费。
  7.市、县库存积压产(商)品的认定和损失的审批,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三、各部门责任
  ……
  4.省劳动厅要会同全国库存商品调剂(网络)中心浙江省分中心、各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下岗职工积极参与库存积压产(商)品的处理。一部分下岗职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各调剂市场建立批发、销售网点;一部分可以经过培训加入经纪人公司。有条件的企业组织本企业下岗职工销售积压产(商)品可采取定期清算的办法。
  5.各级财政、税务、工商、技监、银行等部门要大力支持,推动运用信息手段调剂、处理库存积压产(商)品的事业,并尽可能给予优惠。尤其对下岗职工参与组织、推销库存积压产(商)品的,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特定政策给予充分支持。
  ……
  四、实施步骤与目标
  力争三年内把全省地方国有企业1997年底以前积压的库存商品基本处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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