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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聊城地区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7-7-2
【法律文号】:聊人险[1997]l号 【执行日期】:1997-7-2
聊城地区人事局
聊人险[1997]l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程序
      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按月缴纳,单位应于每月十日前填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情况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基本情况表》(固定工作人员和合同制工人分开填报),并向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足额缴纳现金或支票,其中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单位负担的部分,暂由财局代缴,只缴纳个人部分。如遇人员变化,还要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增加(减少)情况表》,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部分5‰的滞纳金,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可报请行署和有关部门批准强制执行,并加倍收缴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险基金。
  五、养老金的给付
  凡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其统筹项目内的费用,属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仍由财局按原渠道拨付,差额、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所需的离退休费由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按月拨付,原单位及时发放。
  对弄虚作假、少缴多领的单位,一经查出,除补缴和追回多领的部分外,加倍罚款。对截留和挪用保险金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以严肃处理。
      关于给付养老金的标准,在国家未出台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之前,暂按目前退(离)休费计发办法执行。退休合同制工人暂比照固定工执行。退休聘用制人员待遇另行制定。
      六、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  
      工作人员在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承保的单位间调动,不办理保险金转移手续。如调往外地或地属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按个人缴纳的本金办理转移手续。从外地或地属企业调入时,应同时办理保险金转入手续,凭保险处签发的手续,办理套改工资、核增工资基金等事宜。
  七、保险证的管理
      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人手一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各单位把工作人员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逐月记录在册,其中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单位缴纳的部分,根据年终决算确定的比例和缴费金额,年底再予填写。手册平时由单位保管,每年年底交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审核。工作人员在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承保的单位间调动,保险手册随本人人事档案调转,如调往外地及地属企业,应将保险手册交还保险处,办理保险基金转移手续。由外地和地属企业调入的,在办理保险金转入手续时,换发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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