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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聊城地区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7-7-2
【法律文号】:聊人险[1997]l号 【执行日期】:1997-7-2
聊城地区人事局
聊人险[1997]l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直和省直驻聊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根据《聊城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实施细则》(即聊行发[1994]97号文件附件三)的有关规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和范围
      地直和省直驻聊各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均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按对象暂实行两种方式:固定工作人员(干部和固定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合同制工人、乡镇选聘制干部、事业单位直接从社会或合同制工人中选聘的聘用制干部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制度,这部分人员仍按现行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即单位部分按工资总额的18%,个人部分按2%,可随本单位固定工作人员一并缴纳
      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包括: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发放的粮油、副食品、肉价、煤价
  等价格补贴及津贴、生活补贴。未纳入统筹项目的,仍由原单位支付。统筹项目详见附表。
      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和筹集标准
      统筹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部分列入财政预算,部分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单位负担部分:接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二项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其缴费比例, 机关全额事业单位按《关于地直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年度决算,确定单位缴费比例;.差额、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比例均为20%。
     个人负担部分:工作人员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离退休人员不缴费。工资总额为工作人员除独生子女费、福利费、防暑降温费、取暖费之外的全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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