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3〕227号,以下简称《函》)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就业”与“失业”的新概念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作出的新概念、新解释,是对就业理论和就业实践的重大变革。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就业”与“失业”新概念的深刻含义,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准确把握和运用。 (二)要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服务窗口和平台作用,并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册等多种形式,积极广泛宣传“就业”与“失业”新理念,让广大群众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充分了解“就业”与“失业”的新概念,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二、建立自治区净增就业岗位(同新增就业人数,下同)考核指标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近几年净增就业岗位情况,提出本地净增就业岗位年度目标,并提请政府(行署),把增加就业岗位、有效控制失业和岗位流失作为考核政府及有关中门政绩的重要指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制。各地、州、市2003年净增就业岗位年度目标计划应于6月30日前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台帐,记录本地区、本辖区从业人员数变动情况,并按本通知《季度净增就业岗位统计表》(见附表一)要求,按季度逐级汇总上报。各地、州、市劳动保障局于每季后10日内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统计、工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净增就业岗位进行统计,并按季度对以下四类人员数据进行会审,确定本地区净增岗位数: 1、单位从业人员(统计部门负责统计); 2、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3、社区开发公益岗位从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 4、其它灵活形式从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 灵活从业人员指:自谋职业、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等。自谋职业是指劳动者不受雇于任何用人单位,通过投入劳动、资本、知识等要素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向市场提供产品或劳务而取得收入的就业形式;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每天工作时间低于法定劳动时间的二分之一;临时就业是指劳动者从事某项工作实现就业的形式,如短期就业、弹性就业、季节性就业等。 净增就业岗位反映在统计数字上,是实际从业人数的净增。其计算公式为: 净增就业岗位个数=期末从业人数-期初从业人数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督查制度,按季度审核各级统计台帐,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自治区将采取抽查和定点调查,考核各地就业岗位净增情况。 三、关于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考核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函》的要求,认真做好下岗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统计工作,明确“就业”与“失业”的概念。要切实做好再就业统计工作前 调查摸底工作,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虽有工作能力但无就业要求以及无工作能力的人员,不应统计为失业人员或需要就业人员。 (二)对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虽未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但已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三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法劳动收入且不低于当最低工资标准的,均应统计为实现再就业人数。 (三)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月报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3〕122号)要求,建立本辖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台帐,通过调查摸底,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按月定期逐级上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报表》(新劳社函字〔2003〕90号)。自治区将以此作为再就业经费补助和考核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 (四)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每半年考核一次。为保证考核的真实性,自治区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予以核查。 四、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指标 根据自治区再就业工作的对象范围的变化,从第二季度起,不再将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作为再就业工作考核指标,同时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指标。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季后10月内上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此指标所列下岗失业人员,是指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其计算公式为: 附表一:季度净增就业岗位统计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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