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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7-27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9]80号 【执行日期】:1999-7-27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9]80号
【字体: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问题的请示》(杭劳法[1999]1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应当根据他们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据此,只要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企业不再与该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或职工不愿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都应支付给职工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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