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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9-22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8]94号 【执行日期】:1998-9-22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8]94号
【字体:  
关于民办公助学校工勤人员工伤赔偿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台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民办公助学校工勤人员工伤赔偿争议如何处理的请示》(台劳仲[1998]9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事业单位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因工致残,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因工致残评定标准和待遇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1990]财行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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