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
泉人综[1995]36号
泉财事[1995]53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
市政府办公室;
根据市政府泉政(1994)综027号《关于贯彻〈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精神,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公司于1994年6月份正式投入运行。一年多来,在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项工作进展基本顺利。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根据财政部(1994)财社字第6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市直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离退休人员经费仍由市财政局管理。但这些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集体工、计划内临时工仍按泉政(1994)综027号文规定执行,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2、提高基本养老保险金提取比例。按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规定列入统筹范围的六种对象,即合同制工人、集体工、计划内临时工;聘用制干部;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差额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