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6-1-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6-1-23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
  泉人综[1995]36号
  泉财事[1995]53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
  市政府办公室;
  根据市政府泉政(1994)综027号《关于贯彻〈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精神,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公司于1994年6月份正式投入运行。一年多来,在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项工作进展基本顺利。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根据财政部(1994)财社字第6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市直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离退休人员经费仍由市财政局管理。但这些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集体工、计划内临时工仍按泉政(1994)综027号文规定执行,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2、提高基本养老保险金提取比例。按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规定列入统筹范围的六种对象,即合同制工人、集体工、计划内临时工;聘用制干部;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差额补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