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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泉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3-15
【法律文号】:泉政(2000)文280号 【执行日期】:2000-3-15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政(2000)文280号
【字体: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因病施治、有效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克服浪费。
  3、基本医疗保险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的办法。
  二、 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4、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下列单位及其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4)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及其职工;
  (5)中央、本省、外地驻泉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6)在企业改革中,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中央、本省、外地驻泉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铁路、电力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上列所指职工不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境外人员。
  上列单位的外来工、农民工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本暂行规定所指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系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城镇居民,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不是城镇居民,但企业办在城镇规划区域内的企业。
  三、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6、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合理分担。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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