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3-2-10 |
| 【法律文号】:鲁劳社函[200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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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3-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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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函[200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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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时间能否适用《劳动法》的请示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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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时间能否适用《劳动法》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已有明确规定,此办法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该单位为社会力量办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工作时间应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标准工时制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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