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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6-9
【法律文号】:鲁劳社函[2003]158号 【执行日期】:2003-6-9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函[2003]158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治非典肺炎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生产经营确困防治非典型肺炎受到较大影响或者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最低工资标准和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均包括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争议处理和监察执法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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