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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3-12-8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3]154号 【执行日期】:2003-12-8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青劳社[2003]154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主辅分离中,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2]258号)执行。
  三、改制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国有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经委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经企[2003]49号)的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一)审核备案范围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备案的内容,应按照劳社部发[2003]21号文的要求和规定执行。备案时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
  (三)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具体方案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一份留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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