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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4-7
【法律文号】:鲁劳社办[2003]28号 【执行日期】:2003-4-7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办[2003]28号
【字体: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建立或补建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统一的个人帐户样式,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或补建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数据库的项目参照《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一业务部分(LB101-2000)》(劳社信息函[2000]19号)Ⅰ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指标》(附件1),按照省里的要求进行规范,防止重复参保现象的发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统计表统一实行计算机管理,个别市、县仍采用原始手工记帐做法的,要尽快改变。
  (二)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本地区的个人帐户建立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严格执行个人帐户记录和对帐制度。省厅将于今年上半年对各地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严格执行个人帐户记录和对帐制度
  (一)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为防止漏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至少每半年一次将每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张榜公布,向职工进行公示。职工发现本人缴费基数与实际不符,可向单位反映,确有问题的,应予以纠正。单位不予纠正或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职工可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二)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缴费实际到帐的日期和到帐金额,及时记录个人帐户。职工工资或劳动关系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不得采取"先记帐、后缴费"的做法。企业或参保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欠缴月份不记录个人帐户。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剩余的作为当月缴费。
  (三)个人帐户要按月记帐。计息办法统一按鲁劳发[1997]142号文件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对帐时间为每年的4至6月。个别市未按此规定执行的,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改按此规定执行。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保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个人帐户记录,每年至少打印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附件2),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作为今后职工退休时计发待遇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对帐单有异议,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提出更正要求。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异议,社保机构要及时核实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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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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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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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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