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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 【颁布日期】:2003-8-18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3]103号 【执行日期】:2003-8-18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
青劳社[2003]103号
【字体:  
关于为市属及市内四区区属自收自支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住宅冬季取暖补助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财文[2002]25号、[2003]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市属及市内四区区属自收自支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与补助标准
  发放范围:市属及市内四区区属自收自支事业、企业单位中,2002年11月1日发放离退休费且其配偶或子女所在单位确无能力发放住宅冬季取暖补助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
  补助标准:按青财文[2002]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费来源
  市属及市内四区区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住宅冬季取暖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市属及市内四区区属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人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经费,按照青劳[1998]172号文件精神执行。由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办理程序
  2003年9月8日至19日期间,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楼五楼会议室(福州南路8号)联合办理机关审批业务。单位需填写《青岛市离休干部冬季住宅取暖费补助审批表》、《青岛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住宅冬季取暖补助审批表》,并提供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配偶及其子女所在单位无能力发放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的证明(未婚的需单位出具证明,配偶已病故的需出具死亡证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个人尚未进行住宅补贴职务、职称认定的,单位还需提供《干部离休审批表》、《干部任免呈报表》或享受厅局级、县处级待遇审批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各有关单位应携带以上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上述地点办理审批手续。
  联系电话:市委老干部局生活待遇处5911810、5911756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5912357
  市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6010738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养老处571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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