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3-11-24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3]147号 【执行日期】:2003-11-24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青劳社[2003]147号
【字体: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我市市直和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已经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省、部队驻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3%调整至4%,单位缴费比例仍为30.5%。2004年1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原比例补缴。
  特此通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