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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3-11-24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3]147号
【执行日期】:2003-11-24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青劳社[2003]147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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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我市市直和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已经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省、部队驻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3%调整至4%,单位缴费比例仍为30.5%。2004年1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原比例补缴。
特此通知。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为市属及市内四区区属自收自支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住宅冬季取暖补助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2004年度参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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