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申报和确认工作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基础,关系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参保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实事求是的申报。参保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个人不申报为由不为从业人员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政策办事,保证缴费基数的真实。 附件: 1.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略) 2.公示证明(略) 3.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须知(略) 附件3: 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为本企业全部在职人员(含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不含在校实习学生、退休返聘人员和已经在其他单位申报缴费的人员。 二、从业人员以2003年度(1-12月份)工资总额申报200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作为本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社会保险待遇计发依据。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本人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本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个人帐户均以此为基数计入;从业人员工伤、生育保险有关待遇,以此为基数计发。因此,任何少报、漏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均会构成对个人利益的侵害。 三、企业应如实为从业人员申报缴费基数。为确保个人申报基数的真实性,各单位应按要求对申报情况进行公示。从业人员应认真核对个人工资总额,个人实际工资总额与企业统计申报数一致的,应签字确认;不一致的,应及时向企业劳工部门查询,企业劳工部门应为从业人员查询、核对个人工资总额提供积极的帮助,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企业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申报、公示以及瞒报或虚报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四、工资总额是用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包括:计时和计件工资、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都应作为工资收入,如过节费、劳务费、旅游费等。单位代扣代缴的保险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作为工资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午餐费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五、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取暖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探亲路费等。 3.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4.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5.因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所得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6.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7.其它按规定不列入工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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