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1-26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3]151号 【执行日期】:2003-11-26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2003]151号
【字体:  
关于2004年度参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搞好2004年度参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确认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发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缴费基数申报、确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参加我市城镇企业社会保险的所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都应按规定向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的申报和确认
  (一)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申和确认。已参保的从业人员以2003年度(1-12月份)本人工资总额作为2004年度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由本人按规定通过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劳动事务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执行。参保单位为其从业人员按其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其数值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申报缴费基数,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在从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个人缴费基数前,应向从业人员发放《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须知》(附件3),并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工作,让从业人员充分了解有关申报缴费基数的规定。
  参保单位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或软盘格式(附件1),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或录入)从业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经从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
  参保单位应于2004年1月15日前将由从业人员本人签字的《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连同软盘及公示证明(附件2)报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公示花名册》确定从业人员200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
  (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参保单位以全部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发生增减变化时,单位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
  三、确认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