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机关事业保险办(社保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和青政办发[2003]7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方案的通知》、青人发[2003]360号《青岛市200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岗位)工资档次的实施意见》、青人发[2003]361号《青岛市2003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实施意见》精神,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职)费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统筹的项目 (1)自2003年7月1日和2003年10月1日起调整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档次增加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和机关工勤人员按相应比例提高的奖金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相应比例提高的津贴。 (2)离退休(职)人员自2003年7月1日和2003年10月1日起增加的离退休(职)费。 二、执行时间 在职人员的增资,自2003年7月1日和2003年10月1日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收缴基数;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职)费从2003年7月1日和2003年10月1日起纳入医疗保险记入个人帐户基数及养老金支付范围。 三、办理程序 各参保单位于2003年12月8日后,携带一张3.5寸软盘到保险经办机构拷贝报盘数据,2004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工资标准缴费。离退休(职)人员于2003年12月14日前上报数据。报盘中,将在职和离退休(职)人员补发于缴费前一月份增资额(如:2004年1月缴费,则录入2003年7月于12月6日和2003年10月至12月3个月的增资额)录入报盘的补发金额中。支付养老金的单位(含统发工资单位)务必于2003年12月13日前,将报盘送至各保险经办机构缴费窗口,以确保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及时发放。 四、城阳、崂山、黄岛区和五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