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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2-11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3]157号 【执行日期】:2003-12-1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2003]157号
【字体:  
关于做好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

  五市三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移交工作,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青岛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移交前清偿欠费等问题协议书》
  附件:
  青岛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移交前清偿欠费等问题协议书
  甲方:企业
  乙方: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为积极做好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移交工作,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青办发[2003]14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青劳社[2003]157号)文件要求,甲、乙双方就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移交前清理偿还拖欠退休人员各类费用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1.在退休人员正式移交前,必须清理、核对并偿还本单位拖欠退休人员(退休前)的工资、各类补贴、医改前应报销的医疗费、集资款及其他应偿还的资金。如无法一次性偿还的应向退休人员作出偿还计划。
  2.甲方的主管资产经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3.对基本养老金外的各项补贴保证及时发放。退休人员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得随意减少。
  4.对暂未纳入街道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要继续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5.继续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之外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工作。
  6.做好移交过程中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乙方的责任
  在甲方完成上述欠费的清偿、承诺等工作后,乙方负责将甲方的退休人员及时转入相应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并做好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本协议对今后新增加的企业退休人员仍然有效。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双方发生争议,按有关法律程序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担保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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