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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2-11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3]157号 【执行日期】:2003-12-1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2003]157号
【字体:  
关于做好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青办发[2003]1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际,按照总体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的原则,现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移交的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我市办理退休(退职)(以下统称退休人员)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移交范围。
  按劳人薪[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企业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含市内四区企业安置在五市三区的退休人员)、企业已故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暂不移交。
  按青办发[2003]14号文件规定,委托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暂不移交。
  (二)移交的内容
  上述范围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列管理服务工作移交社区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领取养老金资格的认证和生存状况的定期普查;
  2.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复核;
  3.退休人员增减变化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的申领;
  4.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及管理(具体移交时间和办法另行制定);
  5.退休人员劳动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个人信息查询服务。
  二、移交的程序
  (一)移交前企业应做好的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退休人员座谈会,宣传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目的和意义,讲明有关的政策规定,说明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中心")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
  2.明确移交后企业仍应对退休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外的各项补贴仍由企业按规定继续承担,原拖欠退休人员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费用在移交前必须清偿,不能一次清偿的应做出限期偿还计划,并经主管资产经营公司担保同意;企业退休人员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得随意减少;企业现有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有条件的,要向社会开放。
  3.认真核实并负责填报退休人员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和所在区及街道中心对应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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